(四)担保物(金)或其替代物;(五)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。
第八条 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账户,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、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。
第九条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,并提交下列材料:(一)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,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,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;(二)合同(协议)、担保书、赠与书、司法文书、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;
(三)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;(四)提存受领人姓名(名称)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等;(五)提存标的物种类、质量、数量、价值的明细表;(六)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,公证处应当受理:(一)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;(二)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;(三)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;(四)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