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点是在这种批判性思维方面,我们所关心的是,假定情况在它们的可普遍化性质方面同真实情况并无不同(《自由与理性》第3章第6节),由此推出,任何地道的可普遍化原则都适用于它们。没有任何方式构造这样一条地道的可普遍化原则:只限定真实的情况而不同等地限定非真实情况,这些非真实情况在它们所有的可普遍化性质方面与真实情况相似,而不仅仅由特定个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与真实情况不同。假定有两种情况,它们的不同仅仅在于,在一般情况下个人A与B占据某角色,而在另一种情况下,他们的角色恰好相反,任何可普遍化的原则必须对它们两者产生同等的规定。要想对这两种情况产生不同规定,这一原则就必须包含个人的名字,因而就不是可普遍化的了。
在某一可普遍化性质方面,真实情况不同于非真实情况,关于什么是真实的,而且可以把这种性质看作道德上相关的而又不违反可普遍化要求,可能会有人对此持有异议。这一异议把我们引到一个非常困难的形而上学论争的领域,在这一领域里,争论的类似问题也是,存在是否是一种性质。未曾进入这一论证时,我认为值得提一下某些人的下述观点:他们说,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我们在其中的世界,不涉及这一事实,真实的情况或世界就不能同仅仅是可能的情况或世界区分开来。说这一(某一)真实的世界是那个任何个人在其中的世界里是没用的;因为这必定指的是“任何真实的个人”(一个仅仅是可能的个人是没用的),因而这一定义会成为循环论证。如果这一观点使我受下述论题约束的话,我会拒斥此种观点,这一论题是:所有真实的及仅仅是可能的情况和世界,都以某种方式存在或以这种方式有差别地抽象存在;因为可能的世界仅仅作为思考的对象而存在。然而,它如此约束我,对我并非是确定无疑的,如果我拒绝任何种类的“本体论”的话,在它是一个概念分析的模仿者的范围内除外。为什么我不能说,我通过称A为真实的,默默地把世界A和B区分开来,而且这意味着它是我在其中的那个世界,而不是说B在某种模糊的意义上也是真实的这一说法的约束?如果去考虑B已经预设了它的真实性,我只应受这一荒唐性之约束;但它预设了这一点吗?然而我将不讨论这一问题,因为没有本体论也可以研究伦理学,而且这样做更简单(第1章第2节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