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是一场场短兵相接、你死我活的激战。这更是一场场周而复始、无休无止的拉锯战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规定:中国大地(包括管辖海域)上的一切矿产权属于国有,国营、集体、个人的开采权,必须经县级以上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,才能从事在所指定的地点进行有计划的开采,除此,任何单位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无权发放采矿许可证。可是,中国的问题太多,法律往往在这些问题面前显得无能为力!
一位西方哲人曾以棉絮和榔头来比喻我国的现状与法律的关系。榔头,从来是坚硬和牢固的,可当它碰在棉絮上时,所有的坚硬与牢固将一丝半毫都不复存在。然而,笔者以为,这尚不是中国法律最可悲的命运,真正可悲的是中国的法律本身就并不具有高于一切的属性。它在许多时候可以发出“咚咚”作响的清脆回声,又在许多时候反被更为坚硬与牢固的墙壁给迎头痛击而弹了回来。反映在矿产资源开采权上的问题,颇能说明这一点。
某县工业局的牌子白底黑宇,显赫地挂在临街的大门口。可是,在这偏远的山区县城,它的职能几乎是徒有虚名。全县大大小小隶属它管辖的企业不足50个,而且还都是些生产老掉牙的拖拉机配件或家用煤炉等的小厂。工业局的编制也由35人压缩到了21人。咋办?要活路就得想办法呀!所幸天无绝人之路,省地质队在这个县的几座山上发现了锡矿。可是,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动手设计建设国营矿山的蓝图,本地的乡村农民、商店职工、机关干部甚至学校师生已上山抢矿了。“矿山开采是工业工作,应该属于我们管呀!”工业局将报告送到县政府,并且同时附了一份局在编人员的“救济”报告。“总不能让我们饿着肚皮吧!”县里一个红头文件,昔日无人问津的工业局顿时摇身一变,气壮如牛:“上山采矿,必须到我局领取许可证!”顿时,工业局门庭若市,忙得不可开交。人员由21人再度上升到35个、42个,而且待遇翻了一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