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五)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的相关规定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六章“债权”规定: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等人格权的,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。
三、典型案例分析
【案例4-9】
施某某、张某某、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纠纷案
1. 裁判摘要
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,发帖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,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,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,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。
2. 案件事实
原告施某某、张某某、桂某某因与被告徐某某发生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纠纷,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原告施某某、张某某、桂某某诉称:2015 年4 月3 日21 时15 分,被告徐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上(用户名为“朝廷半日闲”)发表如下内容(配照片九张):“父母南京某区人,男童于6 岁合法收养,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,近日,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,性格也随之大变,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,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,寻求网络帮助。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。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。”当日22 时40 分,徐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上又发表如下内容(配照片九张):“(我也在顶着各种压力,请网友理解)父母南京某区人,男童于6 岁合法收养,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,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,没好多说。近日,男童班主任发现男童伤情日渐严重,性格也随之大变,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,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,试图寻求网络帮助。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。”徐某某未经许可,擅自将施某某的肖像对外发布,违背施某某意愿,徐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施某某的肖像权。徐某某未经许可,擅自对外发布施某某的养子身份信息;施某某的养母李某某未虐童,但徐某某毫无事实依据声称李某某长期虐待施某某,致李某某无端遭受了众人指责,人为伤害了施某某与养母之间的感情,徐某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施某某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。徐某某将李某某打施某某的事情以虐童为名发布到互联网之后,引起全国性的持续关注,使施某某的“坏孩子”形象昭告天下,徐某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施某某的名誉权。徐某某的行为,导致张某某、桂某某的家庭隐私以及家庭的困窘被无情地暴露在公众之下,严重侵犯了张某某、桂某某的隐私权。徐某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某、桂某某无端背上了“遗弃”子女的恶名,导致了亲戚朋友以及社会公众对张某某、桂某某送养孩子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,严重侵犯了张某某、桂某某的名誉权。请求法院判令徐某某停止侵害;赔礼道歉并在全国范围内为其三人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向施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 万元,向张某某、桂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 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