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陈马烈辩称:我只是保管捐款,自己从未动用过一分钱,原告起诉我擅自动用捐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被告陈马烈提供的证据有:证人陈来成的证言,用以证明保管捐款是经蒋鲜丽同意的。
被告《家庭教育导报》社辩称:原告诉称的捐款数额属实,但这部分捐款的捐赠对象是报社,报社已按照捐款人的要求将捐款用于蒋鲜丽的学习,为此,委托蒋鲜丽所在学校的校长陈马烈保管捐款并无不当。
被告《家庭教育导报》社提供的主要证据有:1. 浙江省女记者协会与《家庭教育导报》社签订的捐赠合同,用以证明5000 元捐款的受赠人系《家庭教育导报》社而非蒋鲜丽。2. 杭州天地实验小学与《家庭教育导报》社签订的捐赠合同,用以证明2619.34 元捐款的受赠人系《家庭教育导报》社而非蒋鲜丽。3. 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与《家庭教育导报》社签订的捐赠合同,用以证明5422.5 元捐款的受赠人系《家庭教育导报》社而非蒋鲜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