该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毕丽萍返还于奥泳货款2.82 万元并赔偿于奥泳购货三倍的价款8.46 万元。毕丽萍未上诉。
【案例3-22】
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1. 裁判要点
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,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,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,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。
2. 基本案情
2013 年9 月3 日,婴儿王某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伊露游公司)体验游泳一次,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游泳卡押金100 元。同月5 日,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40 次游泳卡余款2498元(期限为2013 年9 月5 日至2014 年9 月5 日)。办卡后王某曾游泳一次,未出现哭闹的现象,在第三次和第四次游泳时出现哭闹。二审中伊露游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,王某的游泳卡已不能继续使用。王某以伊露游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,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,要求与伊露游公司解除合同,并退还剩余款项,但遭拒绝,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伊露游公司返还其押金100 元和游泳卡余额2387.55 元。